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顺执字第9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1月21出生。
被执行人保定市浩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瑞祥大街陈庄晨苑小区3号楼1单元2号门脸,组织机构代码76810120-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3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与保定市浩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075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该被执行人保定市浩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找不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075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单立勋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