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6民终11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东育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川县老隆镇洋溪桥A/B5,注册号44162200000237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龙川县细坳镇黄龙水电站,住所地龙川县细坳镇黄龙村龙头寨,注册号441622000007373。
负责人:***,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5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龙川县。
上列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龙川县供电局电力工程安装公司,住所地龙川县老隆镇隆兴路供电局四楼,注册号4416220000014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广东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广东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育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龙川县细坳镇黄龙水电站、***因与被上诉人龙川县供电局电力工程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2017)粤1622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东育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龙川县细坳镇黄龙水电站、***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育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龙川县细坳镇黄龙水电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育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龙川县细坳镇黄龙水电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91元减半收取5795.5元,由上诉人广东育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龙川县细坳镇黄龙水电站、***负担。广东育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多预交的5795.5元由本院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高宇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