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碑店市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高碑店市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93民初5116号

原告:***,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峰,四川领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艳,四川领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碑店市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迎宾路广场北1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东,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区18幢。

法定代表人:王志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炯明,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高碑店市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欣泰建筑公司”)、被告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建工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艳、卢海峰与被告高碑店市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东、被告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炯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欣泰建筑公司、被告中铁建工公司向原告***支付工资26130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904.53元(以2613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1月30日);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一街禾怡酒店工程(工程地址位于成都市××街××号)由承包人即被告二中铁建工公司承建,其将通风管道和空调安装工程部分分包给欣泰建筑公司。2018年,欣泰建筑公司雇请原告未案涉工程进行安装工作,其工资薪酬、考勤管理均由其负责。通风管道和空调安装结束后,经欣泰建筑公司结算,截至2020年1月18日,尚欠付原告26130元工资。原告系农民工,经过多次讨薪至今仍未得到清偿。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高碑店市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无异议,高碑店市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在2020年1月24日向原告支付了2500元。原告在庭审中予以确认,并表示在诉讼请求中扣除2500元。对于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需要说明的是,中铁建工公司在庭审当天以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在本案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均确定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本院管辖范围,且本院也向其释明后,其依旧坚持提管辖权异议,明显是滥用诉讼权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本院对中铁建工公司滥用管辖权异议、违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予以否定评价,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高碑店市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系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原告要求被告高碑店市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3630元(26130元-2500元)工资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要求被告高碑店市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因《条例》施行时间为2020年5月1日,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及结束时间均在《条例》施行时间之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条例》不能适用于本案。原告要求被告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依据《条例》追加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为承担责任的共同被告的请求,本院不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碑店市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2363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高碑店市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牟治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绡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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