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碑店市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高碑店市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02民初2741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江西省吉安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高碑店市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迎宾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4748456382G,

法定代表人:刘文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成,该公司副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东,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高碑店市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撤回本诉。

案件受理费24552元,减半收取计1227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

审判员  曾晔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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