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瀚之源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力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郑州江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执保242号 申请人:河南力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建业路建业城市花园90号楼东一单元8层b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991561872。 法定代表人:周**,任执行董事。 申请人:郑州江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51号华悦时代广场25层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6242510W。 法定代表人:***,**事。 申请人:***之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获嘉县产业集聚区南区亢村镇纬六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4317460144X。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申请人:河南盛阳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薛店镇S102公路与解放路交叉口郑州国际石材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3X8A5K90。 法定代表人:欧阳宽煌,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郑州航美正兴科技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薛店镇S102与暖泉路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3X87LU48。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申请人:鑫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大学南路8号万达广场12号楼9层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MA40X3RL6R。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申请人河南力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郑州江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之源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盛阳石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航美正兴科技园有限公司、鑫创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03民初1423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航美正兴科技园有限公司、鑫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 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