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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新乡市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4民初2075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新乡市劳动路南段西台头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之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获嘉县产业集聚区**亢村镇纬六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诉被告新乡市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73元,减半收取328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