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隆维畅经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7执2336号
原告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隆维畅经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的(2019)沪0117民初176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隆维畅经贸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隆维畅经贸有限公司支付价款人民币200,017.4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执行中,未能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范明火 审 判 员 王彦越 审 判 员 王 军
法官助理 王 宇 书 记 员 蔡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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