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375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天泉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830民初2375号之二
原告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天泉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申请人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2021)苏0830民初23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天泉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4911.7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天泉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天泉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4911.7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戴永明
书记员  戚书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