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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志邦厨柜专卖店与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103民初7335号
原告寿县志邦厨柜专卖店与被告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寿县志邦厨柜专卖店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寿县志邦厨柜专卖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卢军燕
书记员 胡静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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