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375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天泉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830民初2375号
原告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天泉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天泉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4911.7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险金额514911.74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中为使将来生效法律文书得到顺利执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天泉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4911.7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戴永明
书记员  戚书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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