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75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天泉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830民初2375号之一
原告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天泉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49元,减半收取4474.5元,财产保全费3095元,合计7569.5元,由原告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戴永明
书记员  戚书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