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新华联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8民初957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华联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上海新华联置业有限公司301,536.30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为此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保护其合法权益、有利于执行为由,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海新华联置业有限公司301,536.30元的银行存款或对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邸素琴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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