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04民初2945号
原告(反诉被告):某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南昌市某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市某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反诉原告)南昌市某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8日提出反诉。原告某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南昌市某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将标的额减至1万元。反诉原告南昌市某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以某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已撤回了本诉起诉,为更好化解本案矛盾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某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南昌市某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某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南昌市某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268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435元,由原告某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退回原告某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13435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某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不作保全,保全费全额退回。案件反诉受理费25元(反诉原告已预交9399元),由反诉原告南昌市某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退回反诉原告南昌市某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9374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