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304执1066号
陕西佳盛丰庆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陕西巍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佳盛丰庆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巍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304民初7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巍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佳盛丰庆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由被执行人陕西巍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佳盛丰庆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26139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费292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陕西巍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支付执行款26431元,本院将上述款项中26139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陕西佳盛丰庆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并收取案件执行费292元。为此,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304执106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6月17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