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04民初718号
原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市高新开发区千河镇底店村4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MA6XK6ML5T。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巍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市金台区蟠龙镇蟠龙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586981060U。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原告*****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巍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因原告*****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巍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私下达成和解,原告*****工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巍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巍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工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何 娜 娜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郭 亭 亭
书 记 员 **陕西省**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304民初718号
原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市高新开发区千河镇底店村4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MA6XK6ML5T。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巍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市金台区蟠龙镇蟠龙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586981060U。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原告*****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巍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因原告*****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巍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私下达成和解,原告*****工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巍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巍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工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