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02执3406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一龙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石鼓镇***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762550105D。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巍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蟠龙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586981060U。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2)陕0302民初289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宝鸡市一龙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陕西巍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26926.36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巴 黎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