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巍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陕0304民初1231号
原告:陕西巍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蟠龙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586981060U。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65年6月29日,户籍地:陕西省千阳县,现住宝鸡市金台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景路中段9号税务大厦一单元2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7N675207。
负责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59年7月13日,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66年4月30日,住陕西省兴平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汇点广场2栋8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9859697Y。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巍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巍腾公司)与被告中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砌建工陕西分公司”)、中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砌建工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巍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中砌建工陕西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砌建工集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巍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中砌建工陕西分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签订的《老旧楼加装电梯施工协议》无效;2、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定金利息损失3792元,误工费损失42000元,交通费损失2000元,共计47792元;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2年8月16日,被告中砌建工陕西分公司与原告签订老旧楼加装电梯施工协议,约定被告中砌建工陕西分公司将其从总包方处承包的陕西省老旧楼加工电梯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工程地点位于陕西省宝鸡市,承包数量为100部,承包单价为每部电梯27万元,甲方在获得陕西省老旧小区施工许可证后,乙方根据甲方的进场通知时间进场,单步电梯工期不得超过61天,自乙方入场施工之日起算全部工程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均需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设计文件验收规范,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全部经济损。签订合同当日原告向被告中砌建工陕西分公司支付了电梯加装定金10万元。老旧楼加装电梯施工协议签订后,被告中砌建工陕西分公司一直未向原告提供工程的具体施工地点及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其给原告通知的施工地点,小区物业公司和业主均不知道有电梯加装这个工程项目。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中砌建工陕西分公司尽快落实和确定工程具体施工地点及原告开工日期,但被告中砌建工陕西分公司总是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推脱,致使原告至今无法进场施工。经原告多方了解,陕西通信规划设计研究院与总包方陕西百园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宝鸡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项目工程合作协议书只是个意向协议,并不是正式合同,有效期只有三个月,现该协议书已超期作废,该工程项目至今尚未落地实施。被告中砌建工陕西分公司分包给原告的100部老旧楼加装电梯工程,纯属空中楼阁,根本就不存在,经原告多次找被告中砌建工陕西分公司,被告中砌建工陕西分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向原告退还了10万元定金。综上所述,原告认为依据民法典和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等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与被告中砌建工陕西分公司签订的老旧楼加装电梯施工协议无效。由于被告中砌建工陕西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故其民事责任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中砌建工陕西分公司辩称,对原告请求均不认可。我公司与原告之间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我公司与陕西通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签订了加装电梯建设工程合同,将其中100部电梯分包给了原告单位。我们双方之间的协议之所以未履行,主要是因为疫情,小区进不去,以及甲方资金未到位的问题,并不是由于被告公司的原因。原告向我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属实,我公司已经在2023年3月将10万元退还原告,我们双方之间的协议也已经就此终止了,双方之间再无纠纷。原告要求的各项赔偿无依据。
被告中砌建工集团未出庭、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如下事实:2022年8月16日,原告巍腾公司(乙方)与被告中砌建工陕西分公司(甲方)签订《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施工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中砌建工陕西分公司将其从总包方处承包的陕西省老旧楼加装电梯工程交由原告进行施工;项目地点:陕西省(宝鸡市);承包数量为100部;承包单价为27万元/部;在获得陕西省老旧小区的施工许可后,根据甲方的进场通知时间进场,单部电梯工期不得超过61天;自乙方入场施工之日起算全部工程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均需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设计文件验收规范,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乙方应向甲方指定账户缴纳材料每部电梯人民币¥2000.00(贰仟圆),按进度同比例退还。当日,原告向被告中砌建工陕西分公司支付了合同履约保证金10万元。后因协议中约定的老旧楼加装电梯工程项目未落地实施,导致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法实际履行。2023年3月14日,被告中砌建工陕西分公司退还原告巍腾公司合同履约保证金10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与被告中砌建工陕西分公司当庭陈述,原告与被告中砌建工陕西分公司提交的《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施工协议》,原告提交的转款凭证、收款收据、询问笔录等,被告中砌建工陕西分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中砌建工陕西分公司之间签订的《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施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原告不能提交证据证实该协议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因协议中约定的老旧楼加装电梯工程项目未实施,客观上导致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法实际履行,但被告中砌建工陕西分公司自2022年8月16日起至2023年3月14日期间实际占用原告履约保证金10万元,对原告造成了一定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中砌建工陕西分公司承担占用资金期间的损失,本院予以支持,但标准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为宜。至于原告要求被告中砌建工陕西分公司承担的误工费、交通费损失,其未提交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原告的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本案中,被告中砌建工陕西分公司系被告中砌建工集团设立的分支机构,领取了营业执照,有自己的财产,故本案中所涉债务应首先由被告中砌建工陕西分公司以其所有的财产进行清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中砌建工集团补充清偿。原告要求被告中砌建工集团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故对其要求中砌建工集团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中砌建工集团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其答辩及举证、质证等权利,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综上,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巍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6日起至2023年3月14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
二、上述款项不足清偿部分,由被告中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陕西巍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4元,减半收取497元,由原告陕西巍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472元,被告中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