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6民初7460号
原告:长春中腾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豪,总经理。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经理。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负责人:邓必磊,经理。
被告:吉林省瑞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宋**,经理。
被告:吉林省长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苑铁成,经理。
原告长春中腾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吉林省瑞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长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长春中腾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春中腾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郝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