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联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欣华盛电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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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南法立民初字第1277号
原告深圳市联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桂庙路北向南瑞峰花园1栋B-1116,组织机构代码67480997-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华毛中,上海市锦天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欣华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69号1209室。组织机构代码78519901-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联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欣华盛电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深圳市联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联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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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