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2924民初2177号
原告:**,男,东乡族,农民,住甘肃省广河县。
被告:甘肃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3001MA71LWKF2F。
法定代表人:**,住址:甘肃省甘南州。
原告**诉被告甘肃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日以私下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