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强建工有限公司

方大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龙强建工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1民初187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方大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高新大道1189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485261173。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总经理兼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四林,江西启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茜,江西启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日溪乡日溪湖滨路湖滨山庄三层310-3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449118R。
法定代表人:刘久强。
解除保全申请人方大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与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建工有限公司非诉保全审查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2021)赣0191民初187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建工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40万元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并查封了申请人方大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高新大道1189号(氟碳喷涂车间)(房产证号:洪房权证高字第1××6号)的房产一套。现申请人方大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方大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建工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40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申请人方大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昌市(氟碳喷涂车间)(房产证号:洪房权证高字第1××6号)的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慧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万 欢
书 记 员 徐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