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林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53执374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2年5月17日出生,重庆市荣昌区。
被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932463U。
法定代表人:鲁锡珍,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53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7006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3591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及名下的银行、房屋、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4、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被执行人在当地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1月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亦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人。本案申请标的270060元及利息,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27006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天  全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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