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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与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53执310号
移送执行人: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932463U。
法定代表人:鲁锡珍。
被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诉讼费一案中,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53民初18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诉讼费804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房屋、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4、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被执行人在当地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申请标的8046元,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804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文全
审判员严荣钢
审判员李天全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胡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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