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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重庆**建筑工程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8民初4236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女,汉族,1963年8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祥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9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华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932463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08元,减半收取10654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