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81执47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花都宏伟新型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9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巴中市人。系该公司股东。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贵州花都宏伟新型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黔0581民初36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文书判决:由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贵州花都宏伟新型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2811.52元,违约金66315.72元,共计369127.24元。案件受理费3419.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034.00元,合计5453.00元由被告贵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贵州花都宏伟新型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依法立案受理。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网络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没有可供执行的余额。
2、**被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开户信息。
三、通过向黔西市房产管理局、黔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房屋登记信息。
2021年12月21日,本院委托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询。2021年12月28日,重庆市渝中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查询结果,被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渝中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被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人贵州花都宏伟新型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表示,不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不需要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贵州花都宏伟新型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贵州花都宏伟新型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债权369127.24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贵州花都宏伟新型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对上述财产的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贵州花都宏伟新型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并听取其意见,申请执行人贵州花都宏伟新型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贵州花都宏伟新型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贵州花都宏伟新型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花都宏伟新型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凯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