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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花都宏伟新型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581执保358号 贵州花都宏伟新型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贵州花都宏伟新型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1)黔0581民初3658号民事裁定书,已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保全。现将该执保案件办理情况通知如下: 对通过本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的被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302811.52元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予以保全。未足额保全。(实际保全金额:20.88元) 本案现已保全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保全措施的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期满后需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向本院申请的,期限届满则保全措施的效力消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