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林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林森建筑工程公司重庆林森建筑工程公司成都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08执28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执行人:重庆林森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组织机构代码:03202932-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林森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重庆林森建筑工程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1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971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及承担执行费。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已采取罚款措施);已经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队总、重庆市含被执行人的分支机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船舶(含渔船)、房屋、土地、工商等财产状况;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两个;依法核实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即被执行人重庆林森建筑工程公司对重庆远达水务有限公司、重庆欧星照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对其进行冻结;将被执行人重庆林森建筑工程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临控。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尚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月,并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夏文
审判员*旭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