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盛九鑫建设有限公司

***、***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财保79号
申请人:***,女,1969年5月22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清华,胶州法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65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申请人:青岛盛九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香港路269号香港花园小区18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周鑫,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鲁BF××**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保全价值10000元)。申请人以其在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2年10月7日17时50分许,被申请人***驾驶鲁BF××**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无名乡村道路由东向南行驶至省道219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小后旺村路段(乡村道路)时,与沿省道219由南向北行驶申请人***驾驶青岛1100248号二轮电动车相撞,致申请人***受伤,车辆部分损坏,手机损坏。经胶州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申请人***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不承担该事故责任。被申请人青岛盛九鑫建设有限公司系被申请人***驾驶的鲁BF××**号重型自卸货车的登记所有人。现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青岛盛九鑫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鲁BF××**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青岛盛九鑫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鲁BF××**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不得转移、变卖、藏匿、损毁。
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李培凤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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