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1民初1373号
原告:***,女,1969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致家,山东润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青岛***建设有限公司,住山东省胶州市香港路269号香港花园小区18号网点。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83号利群**大厦11层09-19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建设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