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4-29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房民初字第01550号
原告河南信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路61号。
法定代表人彭必亮,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建忠,北京东远鹤錡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你去良乡月华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许士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江,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金海,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信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信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30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信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信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李跃坤
人民陪审员 翟友林
人民陪审员 高庆斌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岩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