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硚口区安信建筑设备租赁部与河南信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04民初9032号 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安信建筑设备租赁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长丰大道38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道法律服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信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路6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安信建筑设备租赁部诉被告河南信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安信建筑设备租赁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安信建筑设备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402元,由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安信建筑设备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