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91民初1279号
申请人:***,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宗峰,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德州竹林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官屯街道办事处升源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李维刚。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德州竹林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德州竹林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已向本院出具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州竹林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建斌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许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