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竹林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德州竹林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91民初127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冯新军,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宗峰,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德州竹林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官屯街道办事处升源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李维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涵,女,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解除保全申请人冯新军与被申请人德州竹林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7月8日作出(2019)鲁1491民初127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德州竹林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冯新军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冯新军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德州竹林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的冻结或对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冯新军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建斌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铭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