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久凌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0304民初11353号
原告深圳久凌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秦智,男,汉族,1984年8月9日出生,住址陕西省合阳县,系该公司的人事行政经理。
被告深圳市侯伟鹏贸易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李志前、委托代理人秦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8月13日14点24分被告使用QQ号码26×××83,冒充原告总经理李志前,用“深圳久凌软件-李志前”作为QQ昵称(原告总经理李志前的QQ号码是24×××84),命令原告财务经理付逢春转账到被告深圳市侯伟鹏贸易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账号:平安银行深圳福虹支行11014777959002)297000元。原告财务经理以为总经理李志前直接授权,从原告的对公账户(账号:工商银行深圳彩田支行4000030339200084080)转帐297000元到被告的对公账户。当日15点14分转账成功,15点20分财务经理付逢春和总经理李志前电话确认发现被骗,15点22分财务经理付逢春打梅林派出所电话报警。原告会计朱文芳联系原告的对公银行,被告知已经出账。原告随后拨打了81234567报警申请冻结资金。15点27分财务经理付逢春去梅林派出所录口供,报警回执号J440304560000201508000226。
被告深圳市侯伟鹏贸易有限公司骗取原告297000元,应当立即归还。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深圳市侯伟鹏贸易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深圳久凌软件技术有限公司297000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没有提交证据,开庭时缺席。
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诉属实,有原告提交的《报警回执》1份、《QQ聊天记录》6页、《转账凭证》1份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庭审时原告称,原告报警后,公安机关通知银行冻结了被告账户145000多元,余款已经被被告转走;公安机关称对公账户被骗的款项按规定不能直接原路返还原告,需要通过法院审判,遂提起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可认定被告骗取了原告297000元,被告依法应予以偿还。
被告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没有提交证据,开庭时缺席,依法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可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侯伟鹏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久凌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偿还297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二、驳回原告深圳久凌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75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港澳台和涉外的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华
人民陪审员 陈洁珊
人民陪审员 孙玉萍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赖云清
梁裕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