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迅利创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迅利创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丰达建业商贸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财保446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迅利创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E座408室。
法定代表人:代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卓,北京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盛兴西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薛锁谦,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北京丰达建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中兴路21号院1号楼9层913。
法定代表人:付召提,执行董事。
申请人北京迅利创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丰达建业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 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21年4月25日,本院出具(2021)京0114财保44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丰达建业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 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现北京迅利创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丰达建业商贸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北京迅利创成科技有限公司称,已被申请人北京丰达建业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故向我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丰达建业商贸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谭舒戈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臧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