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0105民初13568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吉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爱目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钟一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已庭外和解,原告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吉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93元(原告先行垫付),减半收取计1846.5元,由原告辽宁吉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张 岩
人民陪审员 金明月
人民陪审员 王丽婕
法官助理谢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