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江建设(辽宁)有限公司

李永东、沈阳坤瑞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3民初9802号
原告:李永东,男,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
被告:沈阳坤瑞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建设南一路10号。
被告:银江建设(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文溯街191号205室。
原告李永东诉被告沈阳坤瑞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银江建设(辽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李永东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宋晓东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谭林娜
书 记 员 谢丹娜
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