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江建设(辽宁)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404民初11345号 原告:***,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济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新惠镇新惠路北新中街东(热力公司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职工。 被告:银江建设(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赤峰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江建设(辽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