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君道运输有限公司

岳孝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02财保678号
申请人***,男,1966年8月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人***,女,1966年12月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何某,女,1995年11月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男,2019年2月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何某,女,1995年11月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女,1990年9月生,汉族,住址同上。
以上五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解学涛,男,汉族,1990年4月生,住临沂市临沭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临沂市蒙阴县。
被申请人临沂君道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工业园1号。
申请人***、***、何某、**、***与被申请人**、临沂君道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临沂君道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保全金额150000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该财产可能被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人临沂君道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
查封、扣押的期限为2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