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君道运输有限公司

***、张百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02财保711号
申请人***,女,1984年4月2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申请人*百才,男,1988年6月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临沂君道运输有限公司,住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工业园。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百才、临沂君道运输有限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临沂君道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号大型汽车一辆(保全金额5000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该财产可能被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临沂君道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号大型汽车一辆。
查封、扣押的期限为2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丽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