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1民初2041号
原告: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市音西街道西云村龙旺名城6号楼602单元。
法定代表人:何林,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8年9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
被告:临沂君道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工业园1号。
法定代表人:解现朋,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商城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287号。
法定代表人:朱海锋,负责人。
原告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告**、临沂君道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商城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李祥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