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君道运输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1等附带民事赔偿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执恢763号
申请人执行人:***,女性,196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
申请人执行人:**1,男性,200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
申请人执行人:**2,女性,200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
申请人执行人:张显甜,男性,199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
被执行人:临沂君道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工业园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DG2138G
法定代表人解现朋,经理。
被执行人:***,男性,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执行人***、**1、**2、张显甜与被执行人临沂君道运输有限公司、***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8)鲁1302刑初13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经查控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2)鲁1302执恢7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宗坤
审判员  胡晓东
审判员  曹雪峰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