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财保652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临沂君道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解现朋,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临沂君道运输有限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0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临沂君道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保全金额2000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证金。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该财产可能被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或第一百零二条或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临沂君道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
二、查封或扣押的期限为2年。
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路雪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