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1财保546号
申请人:刘现法,男,198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申请人:***,男,199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申请人:临沂君道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解现朋,经理。
申请人刘现法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临沂君道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鲁Q7××××重型自卸货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临沂君道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鲁Q7××××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缴纳10万元保证金后可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刘现法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吴贯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崔江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