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2223民初122号
原告:四川佳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099383557Y。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
被告:海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2223781440462G。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四川佳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海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四川佳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在庭外进行协商,原告四川佳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给被告一定的宽限时间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的理由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佳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92.50元,由原告四川佳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 乙 西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才 增 措
书 记 员 才木多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