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4民初2812号
原告:***,男,1965年5月10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存,青海立卓(果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3年8月14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陕西省韩城市桑树坪矿一区。
被告:四川佳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099383557Y,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锦程路69号南充总商会大厦1号楼21层2105室。
法定代表人:陈桃,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西宁市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4071556,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余文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佳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市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50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辛皎菱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马娜娜
书 记 员 赵晓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