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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玛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621民初162号
原告:**,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青海省西宁市人,住西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仓,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告:***,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青海省互助县人,住西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秦云道,男,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四川佳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锦程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0993893557Y。
法定代表人:陈桃,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春梅,青海观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玛沁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青海省玛沁县大武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26215649149241。
负责人:罗宏霖。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增顺,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青海省西宁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秦云道、四川佳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玛沁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春 香
审 判 员 李  斌
人民陪审员 多 布 旦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尼玛尖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