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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经济开发区花舞枝花卉园与山东正欣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03民初1181号

原告:日照经济开发区花舞枝花卉园,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金家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00MA3FE5LW1H。

经营者:***,女,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群,日照开发金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山东正欣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临沂路东天力如意家园001幢01单元4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56377967L。

负责人:***,经理。

被告:**,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裴志城,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日照经济开发区花舞枝花卉园与被告山东正欣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原告日照经济开发区花舞枝花卉园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照经济开发区花舞枝花卉园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高丽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