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403执28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火车头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金桥路南段路东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94899697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火车头农业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的(2020)豫1403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省火车头农业技术有限公司货款12600元及逾期利息6054.3元,共计18654.3元;二、驳回原告河南省火车头农业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6元,由被告**负担266元,由原告河南省火车头农业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10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审查后于2021年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我院于2021年2月2日、2月24日、3月25日、4月12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保险、网络资金,只有零星银行存款、网络资金。
2.被执行人**名下有豫N×××××五菱牌汽车一辆,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火车头农业技术有限公司暂不要求查封。
三、于2021年3月2日通过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显示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
四、于2021年3月2日通过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显示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五、2021年4月1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关联案件,有作为被执行人案件3件,有两件分别于2017年6月6日、2019年4月18日执行完毕,一件于2019年12月6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1403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