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03民初1444号
原告:河南省火车头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金桥路南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94899697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原告河南省火车头农业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